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与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执恢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19日,针对监理公司所欠本院受理的(2009)成执字第650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到期债权,本院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12号民事裁定,裁定第三人监理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省国资公司履行2520226.09元债务。此后,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520226.09元,案号(2011)成执字第502号。 201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省国资公司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监理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成执字第502-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10月21日,省国资公司、中川公司、监理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共同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成执字第650-12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执行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省国资公司、中川公司、监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共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成执字第650-1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