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271民初270号
原告:嘉峪关市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嘉峪关市兰新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8594917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嘉峪关市兰新西路59号6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038650X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嘉峪关市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峪关市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嘉峪关市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