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59号
申请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应付执行款21977元。***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存款22000元(账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应付执行款21977元,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
二、冻结**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存款22000元(账号×××),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
保全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