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59号6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03865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上诉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