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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特1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7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文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312。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文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368。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文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4。 申请人:***,男,汉族,2019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文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32。 法定监护人:***,系***母亲。 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侧上河坊商业城Q3区H栋1层2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X92W10H。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3。 法定代表人:**1。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死亡由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按国家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共人民币178万元,另给予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5万元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确认,上述补偿款195万元分别由以下两个账户收取。其中,补偿款100万元支付到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账号为:440************792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户名:***),其余的补偿款95万元支付到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账号为:621*************425;开户行:中国银行博罗支行;户名:***)。 三、本次事故案件已终结,无论申请人***、***、***、***是否对***放弃治疗,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主张赔偿请求,双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惠州市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金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