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民商初字第3号
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男,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94521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A1座25层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设立在台江县负责投资开发建设工作的台江县明都大厦开发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担任其实施建设的台江县明都大厦建设工程监理,工期为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5日,工期内监理费55000元,工期拖延监理费每月3000元。工期内监理费被告已付10000元,尚欠45000元。因台江县明都大厦建设工程延拖至今未能竣工,工程延拖期间,本公司仍然履行监理职责。工期拖延的监理费从2012年8月6日起算至2015年11月5日,合计月数39个月,合计金额117000元。因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江县明都大厦开发项目部是被告的下设机构,其未支付监理费的违约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共计162000元。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予以确认。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的事实,合同约定监理期限是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5日,同时证明监理期限、监理费和超过监理期限的监理费的事实。予以确认。3、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记录文书,拟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予以确认。4:律师函催告书、邮寄凭证,拟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被告没有答复也未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具有证据的三性,对采信确认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和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设立在台江县负责投资开发建设工作的台江县明都大厦开发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台江县明都大厦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工期为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5日,工期内监理服务费55000元,监理进场三周后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20000元;工期拖延被告应每月支付监理方3000元,工程建设如中途停工,委托人应书面通知监理人中止监理工作,无书面文件通知视为监理工作持续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监理,被告支付了工期内监理服务费10000元给原告。2012年8月5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开发建设的台江县明都大厦未竣工,原告继续履行监理事务。2013年期间,台江县明都大厦工程是断断续续的施工,下半年到现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4年6月23日,原告因联系不上被告项目部,只好向台江县住建局书面呈报台江县明都大厦工程存在隐患的情况报告。2015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函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尚欠监理费15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该履行支付监理服务费的义务。现被告没有按期支付监理服务费,构成违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计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从2012年8月6日起算至2015年11月5日,合计月数39个月,合计金额117000元,本院认为不符合实际,应予纠正。2012年8月5日合同到期后,因台江县明都大厦未竣工,原告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监理事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拖延,委托人应按每月3000元/人支付给监理方”支付监理服务费给原告,但2014年6月23日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只好向台江县住建局汇报台江县明都大厦工程的安全隐患情况,之后,原告已经不再对工程履行监理职责,其监理服务费应停止支付。因此,原告延期监理只能计算到2014年6月共计23个月,其延期监理费共计69000元。2012年8月5日原被告的委托监理合同期满,因台江县明都大厦未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原被告需要继续履新合同,但2014年6月23日至今,被告无法联系,台江县明都大厦也一直处于停工,原告实际没有进行监理,中断监理工作达6个月以上,依照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内监理费45000元、延期监理费69000元,共计114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被告遵义市鑫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0元,由原告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