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凯里斯凯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黔2601执903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0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凯里斯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凯里斯凯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