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717号
原告: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66号1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共青团路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贵都花园综合楼1号楼8楼810。
法定代表人:刘延臣。
被告: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迎宾大道徐州华东机电汽配综合市场1-4020、1-4022。
法定代表人:袁兴凯。
原告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共青团路分公司、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