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1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两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土地[产权证号:]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