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3636号
原告: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原济宁中油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续小红,董事长。
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曲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