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6768号
原告叶万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兰州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锋。
原告**发诉被告兰州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叶万发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万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由原告叶万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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