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甘0102民初9813号
原告兰州西固宝丰石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郭晖
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魏锋。
原告兰州西固宝丰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307187.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789.15元(以30718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石材订购合同》约定:1.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供应石材;2.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3.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支付原告5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总价707187.6元的石材。然而,被告却自2014年12月起拖欠支付货款,至今仍下欠307187.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支付,故遂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锋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兰州西固宝丰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0000元;
二、若被告魏锋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能付清上述200000元,则被告魏锋除需支付200000元外,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62789.15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以后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40元,共计6535元由被告魏锋、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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