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仁,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静,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仁,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静,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仁,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静,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2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吕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魏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利,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秀公司)、第三人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登光
审 判 员 鄢莎莎
审 判 员 景化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艺阳
书 记 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