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汤荣与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款40983元、案件受理费1146元和执行费515元,共计42644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人民币存款,以42644元为限;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