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与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款40983元、案件受理费1146元和执行费515元,共计42644元的法律义务。现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称原被执行人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肃北县紫亭湖生态景观建设项目已全部转让给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其在肃北县紫亭湖生态景观建设项目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也均由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全部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甘肃百秀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案申请人**履行执行款40983元、案件受理费1146元和执行费515元,共计42644元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