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8660号
原告:**,男,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区。
被告:***,男,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肃北县党城湾镇
法定代表人:*吉明,系该局局长。
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