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7016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红星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锋,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百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甘01**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甘01民终4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6元,减半收取7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辰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