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10372号 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华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