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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分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及利息,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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