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凯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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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202民初2319号

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79号C-05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凯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团结路以北、规划四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凯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