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24民初1242号
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28734。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伟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0738314546。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伟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4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伟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