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贾某、某某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1612号 原告:贾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某某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某某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湘潭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5元,减半收取513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