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浦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金浦建筑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3民初10248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某某,浙江。 被告:东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康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请求判令:被告共荣公司支付工程款1035963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本案诉前调阶段,准予原告某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浙0783民诉前调8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共荣公司名下1035963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共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共荣公司将横店·玫瑰星城三期III标中区、北区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某某公司施工;暂定合同价为2714818元,本合同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单项验收合格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且结算审核完成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按三次进行支付,从在保修期第二年开始满后一周内,每年期满支付后15日内凭物业公司负责人和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比例为1%、1%、1%;工程款支付必须经监理、甲方签字生效,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保修金的发票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时一并提供。后原告某某公司进场施工。2021年8月9日,双方分别在工程结算造价核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工程审定工程价为676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共荣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24037元,尚欠1035963元,原告某某公司尚未开足已付款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9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1元,由被告东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收款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收款银行账号:8603111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