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355号
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新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UWH75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系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武定县。
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州数字经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