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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3935号 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