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5民初500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67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67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