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8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泰华街310号。
被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2单元0704。
被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35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