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财保68号
申请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襄都区。
被申请人: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邢台市**县。
申请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12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12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