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302民初14323号
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测绘款285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测绘款付清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3日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香邑澜湾五区规划竣工测绘合同,合同为固定单价28550元。后原告按合同测绘完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测绘款2855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测绘款付清止。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香邑溪谷五区规划竣工测绘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测绘服务工作,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为28550元,原告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技术服务并将全部工作成果交被告验收。完成工程测绘服务工作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此时,被告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测绘费,但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香邑溪谷五区规划竣工测绘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香邑溪谷五区规划竣工测绘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实际测量工作并开具了发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85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秦皇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测绘款28550元及利息(利息以28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房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