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064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2号中丝园4栋逍遥阁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317A。
法定代表人:杨小岭。
委托代理人:谭青中,男,汉,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二: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大金钟路明珠中街7-9明珠南街14-22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25627142X。
法定代表人:余晨晖。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圳斌,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