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73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1QQ41D(1-1)。
负责人:孔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MUM3A(1-1)。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媛,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353B(1-12)。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霞,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中塘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KXHN02(1-1)。
法定代表人:薛革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皓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