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031号
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泰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199018715。
法定代表人:耿晓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MUM3A。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总经理。
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1元,由原告铜鑫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褚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