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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六安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17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六安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P8587W。负责人;***。住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以北东七路以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六安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