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5545号
原告:上海东奥五金工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奥五金工具厂诉被告***告(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奥五金工具厂撤诉。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