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30民初4240号
原告: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法务。
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余款18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0元,以上两项共计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张家口怀来桑园碧桂园官厅蓝一期涵洞及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该项目的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为18万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所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经被告内部总工室签字盖章确认审核通过。被告于2019年1月向原告支付了总设计费用的90%(162000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12月底竣工并交房销售。按《合同》约定: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用余款18000元。原告项目经理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督促付款,被告无理拖延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无理拒付工程设计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建筑项目处于停建状态,尚未竣工,未到尾款的支付节点,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答辩人不应支付被答辩人诉请的余款;二、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余款,本案也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答辩人未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付款申请,答辩人也有权拒绝付款;四、因本案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事项,不应支付违约金,且被答辩人诉请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法律规定,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五、答辩人不应支付本案尾款和违约金,被答辩人诉请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名称为河北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张家口怀来桑园碧桂园官厅蓝一期涵洞及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张家口怀来桑园碧桂园官厅蓝项目一期涵洞及边坡支护工程提供方案及施工图。合同第六章1、设计费为180000元(含税);2、本合同履行后,每次申请设计费,设计人均需提供书面申请加盖公司章;3、甲方(被告)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原告)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须承担因票据不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4、每期的设计费支付条件及时间节点:第一次付费占合同价20%,付费额36000元,为项目启动金,签订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合同价70%,付费额126000元,为方案和施工图均应经甲方内部总工室签字盖章确认审核通过,且施工图经相关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合同价10%,付费额18000元,为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七章,双方责任1.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8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16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原告转账162000元。2020年4月29日、5月6日、5月10日、2022年4月26日,原告项目经理***联系被告公司***、***追讨欠款。2023年12月6日,被告公司林工建微信群邀请包括原告工程师***在内的有关业务单位人员入群落实工程欠费情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张家口怀来桑园碧桂园官厅蓝一期涵洞及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合同》、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凭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告项目经理***与被告公司林工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原告项目经理***与被告公司***、***通话时间详情记载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付原告设计费18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二、违约金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开发的碧桂园官厅蓝一期涵洞及边坡支护工程提供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现该工程2019年已投入使用,被告辩称尾款未到支付节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剩余设计费。通过原告提交的项目经理***与被告公司林工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时间详情记载证实,原告在向被告持续追讨剩余欠款,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亦不成立。第二个焦点问题,合同第七章,双方责任1.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LPR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