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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23民初2324号 原告:廊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