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奥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兰州奥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2076号
原告:兰州奥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奥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