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隆科兴非开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490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北京隆科兴非开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86室。
法定代表人:黄满虎,董事长。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隆科兴非开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讼。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