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809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苏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被告和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吴某某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