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负责人:陈朝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盛韵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沙湖天地****>
法定代表人:赵仁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盛韵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陈 皓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