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23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个体,住陕**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盐池县工业园区高沙窝功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煤款26362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2元,执行费3854元,共计270485.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