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6执1661号
申请人:***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
***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9530.78元,现后均已扣划在扣除执行费偿还至申请人。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余有价值存款信息,未发现股权财产信息,未发现土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