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3615号 原告: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完货款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宁夏金恒远计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