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

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破申3号
申请人: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二号路39号衔睿科技园5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鹤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5号内3号楼
法定代表人:阎维佳,董事长。
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住所地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5号内3号楼。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41.16万元到期货款无力清偿。被申请人收到本院的通知后,书面承认对申请人的欠款事实,表示其已无力清偿所欠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市西青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自认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精研工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秦永震
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
代理审判员  臧 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彬睿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一款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