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行终4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裕景花园西区1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3。
法定代表人:任舟海,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35P。
法定代表人:卢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海裕、韩颖欣,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粤7101行初33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艳仪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