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5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舟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用名:***)。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合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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