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275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2275号 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8258833P。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