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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C(2024)浙0112民初20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B公司, 被告:C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公司未按本院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2024年1月29日15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8636元,减半收取4318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