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4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联合科尔建筑产品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06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鉴定费人民币72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深圳望海支行开设的79×××86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83元、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开设的75×××01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75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7日。
二、扣划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开设的75×××01存款人民币7250元。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C、B×××B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
本次执行本院共执行回款项725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200元将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064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06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联合科尔建筑产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书记员 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