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经济开发区红日大道西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湘潭市岳塘区正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双马电气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