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

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经济开发区红日大道西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湘潭市岳塘区正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双马电气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